然該八筆國有土地,連同「花蓮高爾夫球場」夾雜之九筆國有非公用土地,卻任由俱樂部占用及營業使用,且縣府自七十一年七月一日起,即已將國有土地委託「財團法人花蓮高爾夫俱樂部」經營,與前述規定不符之情形至為明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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